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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作者: 党政办   发布时间: (2014-12-1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学校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其余信息应以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学校公开的信息依法依规需要批准的,经批准后方可予以公开。学校已明确不予公开的信息,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

第四条 学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

(三)学校有关工作秘密,如学校的内部事务信息、敏感数据或可能影响校园稳定的信息,学校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以及校领导指示批示等过程性信息。

(四)经学校研判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

学院不予公开信息参照学校不予公开信息要求执行。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北京林业大学保密工作规定》《北京林业大学保密审查审批规程》等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审查职责,规范审查程序,做好源头管理,坚持“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逐项进行保密审查,做好对已公开信息的管理,严防宣传报道、学术论文、招标采购等开源信息造成泄密。

第二章 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会同有关单位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指导各单位受理向各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指导、督促、检查学校各单位的信息公开。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及归口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并根据工作实际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协调、监督、审核本单位及本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和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各教学院部、教辅机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并根据工作实际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学校应完善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学校、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内容。

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研判机制,学校难以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各单位难以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由党政办根据需要会同法治、宣传等部门及专家团队综合研判后确定。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资源管理机制,强化本领域、本单位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在信息起草阶段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根据公开属性及时、准确地履行公开程序,并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不断强化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须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向党政办报备。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学校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下列信息应当主动以适当形式向社会或本学院师生公开:

(一)学院简介、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设置等学院基本情况。

(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流程,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情况等。

(三)学院重点工作安排、党团建设情况等。

(四)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类荣誉称号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综合素质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研究生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等。

(五)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职称评审与考核情况,绩效分配、发放情况,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等。

(六)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办公室、实验室等资产使用情况。

(七)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教辅机构有关信息需以适当形式向本单位教职员工公开。信息内容参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校园网主页、学校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及各单位网站或其他互联网媒体平台。

(二)年鉴、校报校刊及信息刊物。

(三)新闻发布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五)校务公告栏、宣传栏、电子公告屏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六条 凡属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各单位自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学院需要广泛征求全体师生意见的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申请公开的信息应为学校已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需要学校对现有信息进行进一步加工、分析的,学校可不予提供。

第十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如名称、文号等。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 党政办公室负责按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无论是否属于可公开信息,均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学校结合第三方意见综合研判后决定是否公开。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学校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八)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二十 信息公开申请递交到各学院且申请内容为学院相关信息的,学院参照第十八条所列情况予以答复。如遇第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况,参照第九条处理。

第二十 学校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时限,以双方确认之日起计算。

各单位在收到党政办公室转办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党政办反馈意见。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学校予以更正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属实的,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单位提出。

第二十 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不收取费用。如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学校可收取信息处理费。

学校收取的信息处理费,按北京市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二十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 党政办公室对学校各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学校在每年的10月底前公布学校上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上级部门。

第二十 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和其他社会主体有权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 学校在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公开意见反馈邮箱,通过邮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追究责任:

不依规履行信息公开职能;

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通过其他主体、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本办法第四条所涉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已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各类信息,依据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林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北林校发〔2010〕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