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建设国际知名、特色鲜明、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办学目标,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文件精神,科学合理调整专业结构,着力强化专业内涵建设,提高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学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四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要求。
二、新设置专业条件
第五条 符合经学校上级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的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招生规模一般为每年60人。
第六条 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第七条 应有学校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第八条 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三、专业设置审批权限
第九条 我校的专业设置,由学校和教育部分工负责审定、审批和备案。
第十条 我校设置、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农学门类专业、管理学门类专业、工学门类中农业工程类和林业工程类专业,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数内,经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我校设置、调整不属于第十条规定的专业,由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可在完成基础课教学后,在现设专业范围内自主审定专业方向。
四、专业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各院部申报增设专业,需向学校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二)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他情况;
(三)《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要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及任课教师名单;
(五)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专业申报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凡要申报增设专业的院部应于每年5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教务处教学研究科,教学研究科汇总审核,经主管处长审查后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教学研究科于8月30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有关材料报教育部审批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