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三部委联合下发2000年第9号令《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财政部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北京林业大学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章 招生和录取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学校具体招生管理措施予以执行,并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第四条 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的录取参照《北京林业大学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录取标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以及学生导师协商同意,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条 非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的录取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留学生签证证件管理以及其它涉外管理(学生奖惩、思想教育、出入境管理、涉外事件、住宿、学生活动等)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第七条 教学管理: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以及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教学、学籍管理参照《北京林业大学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及相关学院执行;非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及相关学院负责。鉴于中外教育体系有所不同,对外国留学生部分课程的教学要求可酌情适当浮动,以利于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条 经费管理:对外国留学生的各项收费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学校相应的标准,报学校批准执行;留学生经费按照学校确定的比例关系向相关单位拨付后,按照学校规定的留学生经费管理方案进行管理使用。
第九条 毕业管理: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按照其是否满足毕业标准来确定其能否顺利毕业。完全符合要求的,发放毕业证和学位证。本科生、研究生的毕业证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国家的规定到上级相应部门领取,学位证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其证书编号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国家专门规定的编排标准确定,并报相应部门进行电子注册。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管理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其他各类的奖学金生或受资助学生按照其具体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与国外大学签订的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的外国留学生,其安排与管理以具体协议内容为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前外国留学生的管理若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执行。